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1〕6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建筑业统计工作是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建筑业统计数据是保障建筑业沿着正确发展方向、分析建筑业发展形势、研判建筑业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建筑业统计制度》,进一步促进统计制度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终实现以高质量的建筑业统计数据服务于建筑业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统计制度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业企业是建筑业统计工作的主体,也是建筑业统计数据的源头。各地要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宣传,督促建筑业企业责任落实,自觉遵守统计各项法规、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相关要求,要坚持依法统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建筑业统计调查内容,保证建筑业统计数据源头质量。
(二)强化审核监管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实行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机制,要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做到及时上报、及时审核、及时确认。县(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报送数据负审核责任,市级主管部门应对全市统计数据审核校验工作负总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 领导,对建筑业统计制度的落实做到统计部署、标准、执行,保证建筑业统计数据来源规范有效。
二、严格执行统计数据报送流程
(一)数据按期上报。自2021年10月25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应严格按当年度《建筑业统计制度》规定和要求,通过统计信息系统认真填写报送建筑业统计信息数据和当地统计部门一套表数据,按照季度和年度报表规定时间要求,及时上传数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二)数据层级审核。企业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的建筑业统计数据必须依序经企业所在县(区)统计主管部门、市级建筑业统计主管部门网上校对审核通过,严禁越级审批。
(三)数据互联共享。对正常上报并审核的数据,我厅将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校审、定时共享数据。对延期补报数据,经当地主管部门层级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由系统报送数据进行校核,对符合要求的数据自动推送,实现数据与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共享。
三、进一步强化数据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为防范和惩治建筑业企业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我厅将进一步规范统计申报流程,定期开展建筑业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调查工作,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的震慑作用,营造“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良好统计调查生态。
(二)建立统计数据企业异常名录库。我厅将建立重点关注企业名录,对屡次迟报、数据造假的企业纳入名录范围,并实行差别化监管。对名录中的企业申报的建筑业统计数据(包括月报、年报、季报),各地要进行真实性核查,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规范建筑业统计工作要求,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统计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全省建筑业企业认真落实建筑业统计相关规定政策,及时做好地区建筑业统计数据动态监测及分析,切实提高建筑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为我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及时的建筑业统计数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